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六條規定,設立「金門縣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審議、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推展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
(一)本縣警察局、衛生局、本府社會局、教育局代表四人。
(二)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三)民間團體代表三人。
(四)專家學者代表二人。
本會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主任委員得予補聘(派),補聘
(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外,得以書面委任
代理人出席。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
內之成員為限。
五、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本會委員以外之專家學者及本府有關機關代
表列席。
六、本會得依任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其組織由本會決議設立之。
七、本會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應於七日內進行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
查完成,提會審議,但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本會無受理案件時,原則至少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但經委員三分之
一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
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