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7年03月12日府建商字第0970014858號令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98年01月05日府建商字第098000120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9年03月10日府建商字第0990016817號令修正發布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金門地區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以推廣太陽能利用,增加再生能源供應,節約傳統能源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府建設局為執行單位。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指以集熱器吸收太陽能之系統,並將之應用於熱水或乾燥等之相關設備。
(二)製造供應廠商:製造生產或輸入供應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廠商。
(三)安裝銷售廠商:經銷、安裝或委託製造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廠商。
(四)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能源局核定有效之合格產品。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購置並安裝於金門且使用經濟部認可之合格廠商安裝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用戶;若為自然人申請補助,需設籍於金門縣。
前項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以新品為限。
五、申請認可為合格製造供應廠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
(二)置有三名以上經經濟部能源局委託之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之技術人員。
(三)編有施工技術手冊及系統設計規劃書。
申請認可為合格安裝銷售廠商,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置有一名以上經經濟部能源局委託之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之技術人員。
(三)編有施工技術手冊及系統設計規劃書。
六、用戶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類及有效集熱面積,依下列計算基準補助:
(一)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二)真空管式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三)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三千七百五十元。
(四)其他型式之集熱器:由經濟部核定之。
前項補助,同一戶集熱面積補助基準以六平方公尺為上限。但旅館及民宿業者不在此限。
七、申請補助流程如下:用戶依經濟部訂定之「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要點及相關作業須知」申請補助,應檢齊申請書表,先向經濟部能源局提出補助申請;於經濟部能源局審查通過並完成申請完工暨核定撥款程序後,用戶須於能源局核定撥款日一個月內,憑能源局所發撥款通知單影本向本府執行單位申請補助。
八、申請案件至當年度補助款之法定預算用罄之日起,即停止補助。
九、執行單位得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利用情形;受補助之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情節重大者。
(二)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而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申請案曾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捐)助,依據行政院頒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1項第5款規定,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執行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前申請補助之案件,其太陽能熱水系統裝設完成於該日期之後,且向能源局申報竣工者,依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之第六點規定辦理。
前項竣工日期以申報完竣工時所附發票登載日期,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