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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地區縣民參加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地方失業民眾、無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者順利就業,或在職勞工強化工作技能,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爰訂定本要點。
失業者定義:有工作能力想工作而未找到工作者。
無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者:打零工、無一定雇主者或自雇主未僱用有酬員工。
在職勞工:有工作但須再強化工作技能者,參訓課程須與原工作職務有關者。

二、參訓對象規範:
()凡地區民眾有參訓意願,參加中央各職訓中心或金門地區全日制(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每星期上課四次以上、每次上課日間四小時以上、每月總訓練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之職業訓練,並符合本要點補助要件,始得請領。
()若非全日制之職業訓練,以失業者、非穩定就業者優先錄訓,並優先  申請本補助津貼。
()本府辦理職業訓練經費若為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款,招生對象一律為失業者

三、地方失業民眾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適用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者或中央補助職業訓練交通費,應優先適用辦理。

四、本要點補助,申請對象以未參加過職業訓練、未曾請領本津貼者優先適用,參訓及補助對象優先順序如下:
(一)失業青年。
(二)非自願性失業者、長期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獨立負擔家計者、無一定雇雇主及自營作業者等特定對象。
(三)因工作性質特殊之在職勞勞工,經本府核定適用之專班為為限。

五、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得為本要點之補助對象:
(一)十六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之金門縣民,非公部門工作者(包括軍公教、公營事業單位及公部門委託單位之工作人員及公部門補助之單位工作人員),申請前設籍本縣累計滿五年。
(二)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三)未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

六、符合資格者,得檢附下列證件向本府提出申請並於取得結訓證書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本府不予補助:
(一) 無工作、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或在職勞工切結書及勞保投保紀錄。
(二) 職業訓練結訓證書。
(三)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四)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
(六)未領老年給付、退休金切結書。
(七)戶籍謄本(足證明設籍於金門累計五年之證明)。
(八)職訓課程表。
(九)職訓津貼請款領據。
(十)其他必要文件。

七、補助標準:
(一)參加本府自辦或委辦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於受訓完畢,持結訓證書,補助每日新臺幣八百元為原則。 
(二)參加中央舉辦之職業訓練,津貼補助如下:
 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符合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者,應優先 申請中央補助,另由本府補助差額(以實際參與訓練日數計算)。未符合請領中央職訓生活津貼者發放津貼,於受訓完畢持結訓證書,補助每日新臺幣八百元為原則。 
 2.赴臺交通費:每半年補助交通費最高新台幣四千元乙次(以實支金額計算,並檢付票根)。受訓期間滿半年者,亦可再次請領。

八、申請補助以參訓年度為主,一年限請領一次為限且受訓時數達300小時,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未達300小時,兩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申請人對於補助金額有異議應於撥款後30日內提出,若可歸責於申請人,逾期本府不予受理。

九、參加職業訓練,訓練時數501~1000小時者,一年內不可參與臨時工徵選;職訓時數1001小時以上者,二年內不可參與臨時工徵選。
十、參加職業訓練之學員,於結訓後,並取得結業證書者,補助或退回所負擔之訓練費用,並檢附繳費收據請領。

十一、在職勞工因工作因素,須強化原職務工作技能者,參訓後須回原單位工作滿三個月,若未滿三個月,除有特殊原因經本府認定外,本府得追回補助之津貼。

十二、計畫年度經費用罄後,即不再受理補助案件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