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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1
本自治條例依據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2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以生產各項酒類及銷售國內外各類酒品為目的,並得投資或經營其他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3
本公司置董事長一人,依據有關法令及公司章程處理事務。設董事會辦公室,置主任一人,負責綜理董事會、股東會之相關業務,協調與聯繫董事會與經理部門間之各項業務,督導內部稽核之執行及臨時交辦事務。

4
本公司設總經理室,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議決之營運方針,綜理公司業務;並置副總經理三人及協理二人輔佐總經理綜理各項業務。

5
本公司設下列各部門,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企劃處
(
)企業政策及未來經營策略事項。
(
)新興投資事業規劃事項。
(
)工作考成、年度事業經營績效檢討事項。
(
)綜合研考業務。
(
)遵循公司決策,擬定執行計畫或提出解決方案。
(
)協助各經營管理制度之擬定與推動事項。
(
)府會聯絡事項。
(
)媒體聯繫事項。
(
)敦親睦鄰事項。
二、法務政風處
(
)法律意見之提供、契約審查、訴訟、非訴訟事件及其他法律相關事件之處理。
(
)商標權、專利權之申請、管理與維護事項。
(
)政風法令宣導。
(
)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
)市場稽查與協助偽酒查緝。
三、資訊處
(
)資訊策略、資訊業務之擬定、規劃、整合、推行及管理。
(
)資訊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
)應用軟體系統之規劃、管理及維護。
(
)其他有關電腦資訊管理事項。
(
)通訊設備規劃、維護及管理事項。
(
)公文收發、檔案文書管理事項。
(
)管理系統文件之發行與維護事項。
四、總務處
(
)原物料之招標、履約管理、驗收付款。
(
)勞務業務之招標、履約管理、驗收付款。
(
)庶務業務、公務車輛管理。
(
)門禁保全業務。
(
)收購金門地區高粱、小麥。
(
)不屬於其他各處之事項。
五、財務處
(
)財務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
)現金、證券、票據及股票之處理與保管。
(
)資金之籌劃調度與經營之事項。
(
)現金出納業務。
(
)財產管理事項。
(
)各項產物保險之投保、理賠事務
(
)轉投資事業之管理。
(
)其他財務與交辦事項。
六、會計處
(
)會計制度之擬訂、推行與改進事項。
(
)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一般綜合業務。
(
)內部審核、監標、監驗及防弊事項。
|(
)經營效益分析事項。
(
)其他有關會計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七、人力資源處
(
)辦理人才招募事項。
(
)員工教育訓練事項。
(
)辦理人員任免及遷調事項。
(
)辦理員工差假、考績、獎懲及獎金。
(
)人事資訊。
(
)勞資關係事項。
(
)員工各項保險及退休撫恤事項。
八、流通管理處
(
)物流運籌管理機制整合暨推動。
(
)成品倉儲管理。
(
)貨品出貨管理。
(
)酒品運輸規劃與管理。
(
)客戶服務與客訴業務事項。
九、業務處
(
)國內外業務與通路開發。
(
)國內外經銷商甄選。
(
)業績目標制定與管理。
(
)通路客戶關係維護。
(
)整體銷售策略規劃與分析。
(
)年度目標規劃及營業計劃擬訂。
(
)價格政策擬訂。
(
)產品銷售、推展與執行。
(
)產品售後服務之規劃管理。
(
)國內營業據點開拓與管理。
十、行銷處
(
)品牌策略規劃與營造。
(
)行銷預算編列與執行。
(
)產品策略規劃。
(
)媒體策略與執行。
(
)企業形象推廣。
(
)媒體/公共關係。
(
)活動/促銷/國內外/參展/事件行銷。
(
)新業態及專案。
(
)市調分析。
(
)公司網站設計。
十一、品保處
(
)原物料、製程、半成品、成品及假偽酒品品質檢驗與分析事項。
(
)客訴案件處理分析。
(
)品質保證制度之建立、修正與執行。
(
)品酒委員會相關業務。
(
)其他有關品質保證及臨時交辦事項。
十二、研發處
(
)各式新酒品研究開發。
|(
)生產製程改進,提昇酒質與產能。
(
)釀酒菌種研究與育麴製程之進化。
(
)衍生性產品研究開發事項。
(
)分析檢驗技術之建立與應用。
十三、物料處
(
)原物料、半成品之屯儲、調度、領用、管理與維護事項。
(
)倉儲保全、衛生管理事項。
(
)酒品之勾兌、調酒等業務。
(
)其他有關物料管理事項。
十四、生管處
(
)生產與灌裝計畫管理。
(
)備料計畫管理。
(
)產能分析與進度管制事宜。

()生產績效控管。
(
)生產調度與產銷協調。
(
)其他有關生產管控事宜。
十五、包裝廠
(
)酒品之灌裝包裝等業務。
(
)包裝廠區環安衛管理維護事項。
(
)包裝製程中自主檢查與異常事件之處理。
(
)其他有關灌裝管理事項。
十六、金寧廠
(
)各類酒品之釀造與量產。
(
)酒麴製造與管控。
(
)生產排程及統計分析。
(
)製程改善事項。
(
)廠區環安衛管理維護事項。
(
)廠區設備保修、改善、維護管理及水電供應事項。
(
)製程中自主檢查與異常事件之處理。
(
)其他有關廠區管理維護事項。
十七、金城廠
(
)各類酒品之釀造與量產。
(
)酒麴製造與管控。
(
)生產排程及統計分析。
(
)製程改善事項。
(
)廠區環安衛管理維護事項。
(
)廠區設備保修、改善、維護管理及水電供應事項。
(
)製程中自主檢查與異常事件之處理。
(
)其他有關廠區管理維護事項。
十八、環安處
(
)勞工安全衛生、消防、環保工作規劃、推動、督導考核事項。
(
)勞工安全衛生、消防及環保規章與標準之蒐集、訂定、修正及發行。
(
)統籌全公司工安衛教育訓練工作之規劃、宣導與執行。
(
)工業災害之預防處理與檢討工作事項。
(
)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消防、酒糟處理及環保事項或臨時交辦事項。
十九、工程處
(
)新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與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等事項。
(
)資訊弱電系統之規劃、設計、發包與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等事項。
(
)設備維運、修繕及備品之工程設計、發包與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等事項。
(
)製程之研究改進事項。
(
)工程爭議調解與處置。
(
)工程、系統圖資管理。
(
)其他有關生產技術與工務管理事項及上級臨時交辦事項。

6
本公司各處置處長、各廠置廠長,承總經理之命,主管處、廠業務。

7
本公司置課長、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總領班,領班、事務員、技術員。

8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上人員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金門縣政府派免;協理、主任、處長、廠長由總經理推薦經董事會通過任免。課長以下人員之任免由總經理核定。

9
本公司得聘顧問若干人,襄贊諮詢、策劃、制度設計、研究、審議等事項。

10
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辦理有關事宜,其所需人力就公司總員額內調兼任之。

11
本自治條例所列職稱之薪等及設置之員額,由本公司另以職稱薪等編制表訂定之。
本公司職稱薪等編制表由金門縣政府核定。

12
本公司得視需要設製麴、製酒、調酒、包裝、儲運及展示等營業處所,並得於國內外設立辦事處、分公司或轉投資公司。
前項營業處所、分公司及轉投資公司之組織規程另定之。

13
本公司各處、廠及所屬單位之業務應明確劃分,實行分層負責,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14
本自治條例經董事會通過,依規定陳報上級機關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