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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財力資源,確立
    預算政策及審查協調各類計畫,特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由縣長指派副縣長或主任秘書為召集人,主持審核會議,委
    員由財政局局長、人事室主任、研考室主任、主計室主任組成之,必
    要時得邀請施政計畫單位主管及有關人員。


三、本委員會審核事項如下:
(一)本縣地方總預算案收支原則。
(二)各類支出分配比例及優先順序。
(三)各機關施政計畫及歲出額度與處理意見。
(四)本縣地方總預算案收支平衡方法。
(五)其他有關預算收支之政策性事項。


四、本府主計室就各機關學校提報基本需求,彙總本縣總預算案歲出規模
    ,擬具分配各主管機關及補助鄉鎮平衡預算歲出概算額度,於提報委
    員會審議並簽報縣長核定後,分行各主管機關及各鄉鎮公所據以編報
    歲出概算。


五、本委員會審核時,應依照各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年
    度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委員會依本縣地方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定進度及需要,舉行年度
    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六、本委員會為配合任務之推動,必要時得設工作小組,由本府主計室主
    任召集主計室歲計課成員,會同本府人事室、財政局及研考室各指派
    一人至二人,以會議或實地勘查方式,辦理初審工作。
    本縣預算員額(含約聘僱及臨時人員)計畫、因公出國計畫由業務主
    管單位-本府人事室先期召開會議審查核定。
    研究發展計畫、資訊軟(硬)體相關計畫由業務主管單位-本府研考
    室,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審查工作。
    各機關歲入概算,由本府財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審查核定。
    主計室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概算辦理初審工作,應就各主管機關所提
    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
    第二項至第五項負責召集審查計畫及收支事項之單位,應於編製日程
    表規定時間內完成初審或核定,並將初審或核定結果送本府主計室彙
    提本委員會審查。


七、本委員會成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主計室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