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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社區發展工作評鑑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內政部訂頒「內政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實施要點」。
   (二)「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二、目的:為輔導社區發展協會健全組織,強化社區福利服務功能,積極建設社區,以增進居民福祉,期透過評鑑,以瞭解遭遇困難、執行缺失,俾據以檢討改進。
三、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二)         協辦單位:各鄉(鎮)公所。
四、評鑑對象:未曾獲內政部評選為優等或甲等之社區發展協會。
五、評鑑名額:以各鄉(鎮)公所轄內立案社區發展協會(如內政部96年度內政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則須在9511已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每10個遴報1個社區,如有餘數者,得再增報1社區。
六、考評方式及執行時間:
(一)    辦理年度:本縣社區發展評鑑工作於未接受內政部評鑑本縣之當年度辦理。
(二)    協會自評:參加評鑑之社區發展協會,請填寫「○○年度金門縣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表」(如附件1)、「基本資料表」(如附件2),並就「會務、財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件3)及「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件4)之評鑑項目,依協會之會務、財務及推展社區發展工作績效等實際情形,詳實自評填寫後,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送鄉(鎮)公所參加初評。
(三)    (鎮)公所初評:鄉(鎮)公所依實際輔導的情形及社區發展協會所填報之自評表等相關資料進行初評,並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第五點所訂評鑑社區發展協會名額函送本府評鑑。
() 本府社會局複評:社會局複評小組,就書面資料審查外並至各社區發展協會實地查證,以了解各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狀況,並評定成績。
七、複評組織:複評小組領隊由本府主任秘書擔任,副領隊由社會局長擔任,評鑑委員由建設局、文化局、環保局、衛生局、社會局相關課長擔任,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擔任評鑑委員,共同辦理之。
八、評鑑內容:
(一)推展會務、財務績效,佔40﹪。(如附件3之「會務、財務推動績效評鑑表」)
1.會務(含行政)管理,佔20﹪。
2.財務管理,佔20﹪。
(二)推展社區發展工作績效,佔60﹪。(如附件4之「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
(三)注意事項:
1.各社區發展協會請由「評鑑主題項目一覽表」(如附件5),自選3項參加評核(如逾3項者,依序取其前3項列入評審,自第4項起之項目不予計分),並填於「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件4),另每項主題至少各附4張活動照片,黏貼於「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自選主題成果照片」(如附件6),表格不足時,請自行依格式調整繕印。
2.各社區發展協會請先於「會務、財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件3)及「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件4),填列簡要工作成果,完整資料於實地訪查時,現場提供參閱。
九、獎勵方式:
(一)()公所:所轄社區評鑑成績為前二名者,記功一次者一名、嘉獎二次者一名、嘉獎一次者二名;評鑑成績第三名至第五名者,嘉獎二次一名、嘉獎一次三名。
(二)社區發展協會:評鑑成績第一名發給獎牌乙面及獎勵金新台幣七萬元;第二名發給獎牌乙面及獎勵金新台幣五萬元;第三名發給獎牌乙面及獎勵金新台幣三萬;第四名發給獎牌乙面及獎勵金新台幣二萬元;第五名發給獎牌乙面及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
(三)所發給獎勵金應作為推動社區發展相關業務之用。
十、 評鑑成績評列前二名之社區發展協會可代表本縣參加下年度內政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本府並得指定前項績優社區辦理示範觀摩,以供學習。 

一、依據:

   (一)內政部訂頒「內政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實施要點」。

   (二)「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二、目的:為輔導社區發展協會健全組織,強化社區福利服務功能,積極建設社區,以增進居民福祉,期透過評鑑,以瞭解遭遇困難、執行缺失,俾據以檢討改進。

三、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二)         協辦單位:各鄉(鎮)公所。

四、評鑑對象:未曾獲內政部評選為優等或甲等之社區發展協會。

五、評鑑名額:以各鄉(鎮)公所轄內立案社區發展協會(如內政部96年度內政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則須在9511已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每10個遴報1個社區,如有餘數者,得再增報1社區。

六、考評方式及執行時間:

(一)    辦理年度:本縣社區發展評鑑工作於未接受內政部評鑑本縣之當年度辦理。

(二)    協會自評:參加評鑑之社區發展協會,請填寫「○○年度金門縣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表」(如附件1)、「基本資料表」(如附件2),並就「會務、財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件3)及「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件4)之評鑑項目,依協會之會務、財務及推展社區發展工作績效等實際情形,詳實自評填寫後,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送鄉(鎮)公所參加初評。

(三)    (鎮)公所初評:鄉(鎮)公所依實際輔導的情形及社區發展協會所填報之自評表等相關資料進行初評,並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第五點所訂評鑑社區發展協會名額函送本府評鑑。

() 本府社會局複評:社會局複評小組,就書面資料審查外並至各社區發展協會實地查證,以了解各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狀況,並評定成績。

七、複評組織:複評小組領隊由本府主任秘書擔任,副領隊由社會局長擔任,評鑑委員由建設局、文化局、環保局、衛生局、社會局相關課長擔任,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擔任評鑑委員,共同辦理之。

八、評鑑內容:

(一)推展會務、財務績效,佔40﹪。(如附件3之「會務、財務推動績效評鑑表」)

1.會務(含行政)管理,佔20﹪。

2.財務管理,佔20﹪。

(二)推展社區發展工作績效,佔60﹪。(如附件4之「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

(三)注意事項:

1.各社區發展協會請由「評鑑主題項目一覽表」(如附件5),自選3項參加評核(如逾3項者,依序取其前3項列入評審,自第4項起之項目不予計分),並填於「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件4),另每項主題至少各附4張活動照片,黏貼於「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自選主題成果照片」(如附件6),表格不足時,請自行依格式調整繕印。

2.各社區發展協會請先於「會務、財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件3)及「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如附件4),填列簡要工作成果,完整資料於實地訪查時,現場提供參閱。

九、獎勵方式:

(一)()公所:所轄社區評鑑成績為前二名者,記功一次者一名、嘉獎二次者一名、嘉獎一次者二名;評鑑成績第三名至第五名者,嘉獎二次一名、嘉獎一次三名。

(二)社區發展協會:評鑑成績第一名發給獎牌乙面及獎勵金新台幣七萬元;第二名發給獎牌乙面及獎勵金新台幣五萬元;第三名發給獎牌乙面及獎勵金新台幣三萬;第四名發給獎牌乙面及獎勵金新台幣二萬元;第五名發給獎牌乙面及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

(三)所發給獎勵金應作為推動社區發展相關業務之用。

十、  評鑑成績評列前二名之社區發展協會可代表本縣參加下年度內政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本府並得指定前項績優社區辦理示範觀摩,以供學習。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