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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違規堆置聯合稽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 11300290911 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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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各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以下簡稱餘土)違規堆置取締與稽查執行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主要藉由建立跨單位之任務編組,針對餘土違規堆置案件辦理聯合稽查,以有效打擊不法行為。

三、本小組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建設處處長擔任副召集人,小組成員如不克出席時,應委任代理人出席,小組成員如下:。
(一)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代表一人
(二)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代表一人。
(三)本府建設處農林科代表一人。
(四)本府工務處代表一人。
(五)本縣地政局代表一人。
(六)本縣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七)本縣警察局代表一人。
(八)本縣各鄉鎮公所代表一人。

四、本小組任務為取締本縣餘土違規堆置案件,執行方式由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彙整民眾檢舉、各鄉鎮公所查報案件或本府主動查察餘土違規堆置案件,並將聯合稽查時間及地點以函方式通知本小組成員參加,本小組聯合稽查作業得視需要另邀請有關單位與會。倘餘土違規堆置案件已有查獲行為人並屬實者,或其他因素經本小組認定無需辦理勘查案件,則免辦理稽查作業。

五、本小組業務分工如下:
(一)召集人:督導指揮本小組聯合稽查作業。
(二)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辦理本小組業務。
(三)本府建設處建管科:辦理本小組相關行政業務工作。
(四)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釐清是否違反都市計畫法之裁處。
(五)本府建設處農林科: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判斷。
(六)本府工務處:釐清違規堆置之餘土是否為公共工程產出。
(七)本縣地政局:土地地籍資料提供及協助查明土石方堆置範圍。
(八)本縣環境保護局:釐清是否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規。
(九)本縣警察局:協助追查涉案行為人及就現場違規堆置餘土情形予以採證錄影,以保全證據,若有涉及刑責,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必要時依需要扣押現場相關證物(例如挖土機、堆土機、載運砂石車輛等相關機具)。
(十)本縣各鄉鎮公所:釐清違規堆置之餘土是否為轄區內工程產出。

六、餘土違規堆置案件裁處由相關權責單位辦理。

七、本小組人員致力於稽查作業等事項著有績效者,得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