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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研字第1080097544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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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公務研究資料庫,便利共享與利用研究成果資訊,並加強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避免資源重覆浪費,增加使用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校院、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規劃性質之計畫(不含工程設計及監造案),作為各機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

三、各機關於編擬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就政策需求、計畫目標、執行急迫性與可行性、預期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是否重複研究等進行先期審議。

四、各機關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

五、各機關應於委託研究計畫辦理採購時,應將「計畫名稱」與「預計完成時間」等資訊送研考單位,以作為管考依據。

六、各機關於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採購前,應參考「公務研究報告資訊網」,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選定委託對象時,除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外,同一期間接受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

前項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七、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刊登於機關網頁;增修異動時,應即更新。

各機關委託研究報告全文,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登錄公務研究資訊網及刊登於機關網頁。

八、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辦理;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存檔備查。

九、各機關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於委託研究計畫完成驗收前送研考單位,結案時將報告電子檔上傳「公務研究報告資訊網」,並於結案後一個月內,並將成果報告二本及電子檔案送本縣文化局典藏,俾利後續使用利用。

十、本府每半年定期檢視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上傳公務研究報告網與機關網頁情形,必要時,將會同相關機關(單位)就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情形進行書面或實地查訪,以進行追蹤管理。

十一、委託機關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