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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40083617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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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補充規定適用對象為設籍本縣且有居住事實之國民教育適齡學生。
三、受理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期限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受理申請辦理之機關如下:
(一)個人實驗教育:由戶籍所在地所屬學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理申請。
(二)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由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理申請。
本府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申請實驗教育之相關資訊,公告於本府網頁上。
四、學校應於受理個人申請辦理實驗教育計畫後,成立專案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召開會議,就各申請案件提供建議,其內容包含:
(一)申請表單填寫之完整性。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可行性及預期成效。
(三)申請者相關教育責任。
學校應於受理申請截止後,七日內召開專案會議,並填具學校送審表併同申請資料,函送本府。
五、設籍學校應協助實驗教育學生之家長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學校辦理的親職成長課程或學校圖書館資源。
(二)協助學生購買學校選用之教科書。
(三)提供家長教材教法諮詢,並適時給予輔導。
(四)通知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參與學校定期評量及其他學習評量。但評量成績不列入畢業成績獎項評比。
(五)提供學生施打疫苗及相關檢查之訊息。
(六)依本縣相關規定收取平安保險費、家長會費、書籍費及其他代收代辦費用。
(七)協助學生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
六、實驗教育計畫通過期程由金門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依個案決議之。
七、實驗教育學生之轉出、轉入,依金門縣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金門縣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於每學期開學後二星期內,應提報學生名冊至設籍學校,由學校報本府備查,學期中學生因轉出轉入或停止實驗教育,應將異動名冊由設籍學校報本府備查。
九、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向設籍學校提出,由學校報本府備查。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每學年度應擬訂實驗教育計畫,每一學年度結束後,應提出年度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報本府備查。
十、本府應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團體及機構之訪視,其訪視項目如下:
(一)課程與教學。
(二)學習評量。
(三)教學資源及師資。
(四)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之場地、師資、財務規劃及收費情形。
十一、本補充規定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