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社區發展協會推展社區福利活動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社字第1040076583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19條、第20條暨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二、目的:輔導社區發展協會推展各項福利服務,協助政府照顧弱勢族群,增進社區居民健康,提昇生活品質,並以達成社會福利社區化為目標。

三、補助對象:本縣立案且會務健全、組織運作正常之社區發展協會。

四、補助項目:

()優先補助項目:

1.婦女福利服務:

(1)舉辦有關婦女福利服務活動、家庭暴力防治及性侵害犯罪防治宣導及教育等活動暨辦理志工媽媽相關講習或活動。

(2)舉辦親職教育講座或諮詢、婚姻諮商服務、婦女健檢等活動。

(3)舉辦外籍配偶支持性服務講習或活動。

2.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服務:

(1)舉辦社區兒童臨托服務、兒童福利或保護宣導、家庭性親子福利服務等活動。

(2)舉辦青少年心理諮商講座、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宣導及青少年各類研習或運動競賽。

(3)舉辦兒童或青少年寒暑假各項研習活動。

3.老人福利服務:

(1)舉辦獨居老人問安、訪視、關懷及居家服務。

(2)舉辦老人進修課程、生涯規劃諮詢、志工訓練,老人健康醫療保建服務(含健檢)或講座。

(3)老人餐運服務。

4.其他弱勢族群福利服務:單親家庭、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等各項福利服務活動。(可藉由讀書會、座談會、研討會、專題演講、訪視調查、課業輔導等方式辦理)

5.社區健康藝文展演服務: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或衛生福利部舉辦之社區民俗育樂活動。

()一般補助項目:社區一般性活動(例如瑜珈、插花、舞蹈、烹飪、氣功、登山健行、陶藝、紙雕、繪畫、書法及民俗節慶或研習活動等)但自強活動不予補助。

()福利化社區旗艦型計畫:以申請衛生福利部福利化社區旗艦競爭型計畫並獲核定者為限。

()補助已立案社區發展協會成立第一生產建設基金計畫(詳見金門縣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要點)

()委託型計畫:由本府規劃,協調近二年獲衛生福利部評鑑甲等獎以上之社區發展協會,承辦全縣性社區研習或示範觀摩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項目類別由本府依計畫實際內容判斷。

五、補助金額:

()優先補助項目: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一般補助項目: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福利化社區旗鑑型計畫:申請內衛生福利部福利化社區旗鑑競爭型計畫獲核定者,本

府補助該計畫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補助已立案社區發展協會生產建設基金:每一個社區發展協會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社區需先自籌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合計每協會基金最少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各協會年度補助額度:

1.同一協會一般及優先補助項目合計,每年度最高補助九萬元(一般補助項目最高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每年不得超過三件),但生產建設基金、旗艦型計畫及委託型計畫補助項目不列入計算。

2.最近三年內曾獲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考核獲優等者,福利活動申請總額每一年度最高補助十五萬元,獲甲等者福利活動申請總額每一年度最高補助十二萬元,單項績優者福利活動申請總額每一年度最高補助十萬元。

()跨協會聯合辦理活動,以社區數計算補助額度。

()審查標準:補助標準依活動實施計畫之參加人數或經費需求概算表,分下列三級核列補助:

   1.參加人數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或經費需求五萬元以下者,補助新台幣五仟元。

    2.參加人數一佰人以上未滿一百五十人或經費需求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者,補助新台幣一萬元。

 3.參加人數一百五十人以上或經費需求十萬元以上者,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為最高補助金額)。

  4.最近三年內曾獲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考核獲優等、甲等及單項績優者,經本府提高福利活動申請總額,得依實際需求經費補助,每一申請案件最高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

5.補助金額,得視實際執行成果,逕由本府增減補助金額。

六、申請程序:

()備妥申請文件函送轄管鄉 ()公所初審,非經所轄鄉()公所層轉初審者,不予受理。

()應備文件:

1.受補助單位公文。

2.申請表(附表一):應含受補助單位名稱、負責人職稱及姓名、聯絡人、方案名稱及統一編號。

3.活動計畫書或理事會提案決議通過之會議紀錄:應含主(協)辦單位、辦理時間、地點、參加對象(請確實填寫預期人數)、內容、方式、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

4.經費概算表:應含科目、內容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及申請經費。

5.受補助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6.本計畫申請表及經費概算表應加蓋團體圖記及負責人章,又所提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章切結。

7.其他視方案需要補充之文件。

七、申請時間: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計畫執行前十日提出申請,俾利審核及補助。

八、經費核銷:

()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十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備文送鄉鎮公所先行審核,彙整後函報本府社會處核銷(十二月份辦理之計畫,應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完成核銷):

1.活動結報表(附表二)(應詳填計畫名稱、補助金額、具領單位、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並蓋用圖記、理事長、會計及出納等人印章)。

2.活動成果報告表(附表二)(需依計畫書之評量指標敘明實際執行效益、足資證明參加人數及計畫辦理型式之照片四張以上)。

3.填製「接受金門縣政府補(捐)助經費明細表」(附表三)

4.補助經費支出明細表(應詳填補助計畫名稱、支出日期、支出項目、原始憑證編號、概算與實支金額等各欄位並註明實報實銷)。

5.原始憑證正本(補助金額憑證影本與自籌金額憑證正本之完整檔案,由受補助單位自行存留五年,以備本府、鄉鎮公所及稅捐稽徵機關等單位查核)。若原始憑證無法分割,另檢附支出分攤表。

6.填具金門縣政府所得登記表。

()受補助社區結算之經費或實際計畫內容,如有不符規定,經本所審核退件者,受補助單位得於十五日內提出補正,補正未獲同意者,逕由本府扣減補助金額。

()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點費等,如涉及個人所得,受補助單位應自行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受補助單位經費核銷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或按補助比率繳回縣庫。

()受補助社區申請辦理核銷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限制事項;

()社區發展協會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不予補助。

()活動計畫未依計畫辦理活動、未依規定提報經費核銷、經費支用不當或衛生福利部補助款逾年度尚未完成核銷手續者,不得申請本府任何活動補助,本府亦不層轉任何機關(含衛生福利部)之補助款。

()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依計畫需要撙節開支,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自強活動、旅遊、門票、餐費(便當除外)、購置制服、宣導品、紀念品。

()經本府核定項目及金額之活動計畫未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函報本府核銷資料者,即廢止原補助金額。

()受補助單位無法執行計畫時,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層報本府備查,逾期未函報者不得申請下一年度之社區福利活動補助。

()受補(捐)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捐)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捐)助經費:

1.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或虛偽等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查核或考核。

3.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

4.未經本府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5.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十、督導與考核:

()受補助社區,應將補助款按核定計畫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憑證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督導:受補(捐)助單位應接受本府社會處不定期督導與查核,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提出書面報告。

()各項補(捐)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本府社會處年度考核項目。受補(捐)助單位,依本規範期間內如有延遲經費核銷,或成果資料內容不實等情事時,應列入記錄,以作為日後補(捐)助審核之參據。

()各協會應多方運用社會資源暨建立「使用者付費原則」以補助社區人力、財力之不足。

十一、本作業規定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