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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對旅台金門同鄉會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鄉字第1060032101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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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扶植旅台金門同鄉會,維持組織健全運作,發揮組織功能,協助本府政令宣導、對鄉親關懷扶助,擴展鄉親力量,凝聚向心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立案之金門同鄉會。
本要點實施後同一縣市以補助一個同鄉會為限,但於本要點實施前經本府核定補助有案之宗親會、協進會、公共事務會及協會或經本府認定之社會團體,得續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
  (一)業務費: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年會費:一年度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三)鄉訊、會刊印刷費:年度最高補助印刷費新臺幣二萬元。
  (四)辦理活動:由本府審核補助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一年以補助一 
      次為限。
四、業務費及年會費補助項目範圍:
   (一)行政事務費:一般行政事務所需經費,詳如附件。
   (二)業務費:推展會務活動相關業務所需經費,詳如附件。
   (三)維護費:會址簡易修繕費用,詳如附件。
   (四)傷病、弔唁慰問:慰問、關懷鄉親所需經費,詳如附件。
五、申請程序:申請補助單位應檢附申請表(附表一)、活動經費概算表(附表
    二),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印本(附表三)提出申請。
六、核銷及結案程序:業務費按季核銷(1-3月於4月10日前核銷;4-6月於7
    月10日前核銷;7-9月於10月10日前核銷,10-12月於當年度12月25
    日前核銷),當季餘額可保留至下季使用;年會費應一次核銷完畢。
    核銷應附文件如下:
    (一)核銷公文及領據。   
    (二)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一)。
    (三)原始支出憑證(附件二)
    (四)各季經費核銷解析表(附件三)。
七、其他: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
     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
     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
      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