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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弱勢家庭新生代希望工程—暑期工讀導航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300444841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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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避免弱勢家庭陷入生活困境,藉提供工讀機會,促進家庭成員自立向上,邁入順境,特訂定本計畫。

二、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

三、執行單位:本府各處及各鄉鎮公所

四、實施對象:本縣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境家庭子女或經本府評估後之弱勢家庭子女目前就讀國內大專院校及研究所者。

五、實施期間:自103年度起每年暑假期間(7-8月)。

六、工讀報酬:工讀生每日報酬為新臺幣捌佰陸拾陸元,享有勞工保險及勞退準備提撥,勞工保險費政府負擔部分依規定辦理,工讀日數每人每月不得逾二十二日。

七、實施方式:

(一)工讀單位為本府各處(含府外機關)及各鄉鎮公所。

(二)由本府或各鄉鎮公所就轄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境家庭子女或經本府評估後之弱勢家庭子女就讀國內大專院校及研究所者,調查暑期工讀需求並將申請表及名冊送本府審查。

(三)分配於本府各處(含府外機關)工讀者:由各處派專人負責管理,並於次月三日前將上月工讀紀錄表送本府社會處,俾憑辦理撥款結報事宜。

(四)分配於各鄉鎮公所工讀者:由各鄉鎮公所於次月五日前將上月工讀紀錄表及報酬轉帳明細表(含粘貼憑證)函送本府辦理結報事宜。

八、經費來源:本項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社會福利基金-社會救助計畫-弱勢族群扶助-捐助、補助與獎助費-捐助個人費項下列支。

九、預期效益:

   (一)培養弱勢家庭新生代自立之人格及能力。

   (二)積極改善弱勢家庭生活困境。

   (三)達成「工作乃是最佳福利形式」之目標。

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