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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住宅諮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建都字第1030013787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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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住宅政策與住宅計畫,依住宅法第六條規定設金門縣政府住宅諮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縣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本縣(國民)住宅基金、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事項。

(三)本縣關於住宅計畫執行有關爭議之處理原則。

(四)本縣社會住宅相關事務之審議及評鑑事項。

(五)其他有關住宅諮詢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指派一人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建設處(以下簡稱本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社會處及本處之代表各一人。

   (二)具有社會福利、都市計畫、建築、社會、法律、財經或地政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四人至五人。

   (三)熱心公益人士一人至二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不得少餘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其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聘(派)兼之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二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六、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

    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應先通知本會。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八、本會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人員列席說明。

九、本會為諮詢案件或處理有關住宅計畫執行爭議,得組成專案小組赴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本會會議參考。

前項專案小組,並得邀請其他專家或委員提供諮商。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