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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低收入戶裝設有線電視補助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20044515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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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使低收入戶了解地區相關資訊,善加運用資訊,並倡導正當休閒娛樂活動,促進彼此互動與情誼,提供低收入戶裝設有線電視,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本縣列冊低收入戶。
三、補助標準:
   (一)首次安裝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一般地區用戶安裝費用由名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吸收,若屬偏遠地區用戶需增加線路安裝費用者由本府補助)。
   (二)每月收視費用新臺幣五百八十元,年繳者每年收視費用新臺幣六千八百元。收視費得以年繳方式辦理之,每年得申請乙次。
四、申請程序: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
   (二)鄉鎮公所查核後送本府社會處複核通過後辦理補助款核撥。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支出原始憑證
   (三)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四)主管機關同意核備函(首次申請免附)
六、注意事項:
   (一)低收入戶以戶為單元,以戶長名義提出申請。
   (二)已完成首次安裝程序者,不得重複申請安裝費用補助。
   (三)為期補助款項確實應用於受補助家戶,申請人應檢具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以利本府補助款項之撥付。
   (四)申請人應於年度內辦理補助款之申請,逾越該年度即不予受理申請。
   (五)已獲補助之家戶,應於其明顯處所張貼「本場所有線電視收視費用係接受金門縣政府補助」字樣,未依規定張貼,經查核屬實列入不符合補助對象,日後不得再提出申請。
七、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相關費用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