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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重度以上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團體裝設有線電視補助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10059467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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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使重度以上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團體,充分了解地區相關資訊,善加運用資訊,並倡導正當休閒娛樂活動,促進彼此互動與情誼,提供重度以上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團體活動空間裝設有線電視,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之重度以上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

   (二)地區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且會務運作正常者。

三、補助標準:

   (一)首次安裝費用(一般地區用戶安裝費用由名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吸收,若屬偏遠地區用戶需增加線路安裝費用者由本府補助)。

   (二)重度以上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收視費用以月繳者,補助每月收視費用百分之八十;收視費用以年繳者,補助每年收視費用百分之八十。收視費得以年繳方式辦理之,每年得申請乙次。

   (三)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收視費用以月繳者,補助每月收視費用百分之九十;收視費用以年繳者,補助每年收視費用百分之九十。收視費得以年繳方式辦理之,每年得申請乙次。

四、申請程序:

   (一)重度以上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

          1.符合申請資格者,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

          2.鄉鎮公所查核後送本府社會局複核通過後辦理補助款核撥。

   (二)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檢附相關文件逕向本府社會局申請。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二)支出原始憑證

   (三)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四)主管機關同意核備函(首次申請免附)

六、注意事項:

   (一)以重度以上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由他人代辦。但必須以重度以上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實際居住處所裝設有線電視為原則。

   (二)已完成首次安裝程序者,不得重複申請安裝費用補助。

   (三)為期補助款項確實應用於受補助個人(團體),申請單位應檢具申請人或社團名義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以利本府補助款項之撥付。

   (四)申請單位應於年度內辦理補助款之申請,逾越該年度即不予受理申請。

   (五)已獲補助之個人(團體),應於其明顯處所張貼「本場所有線電視收視費用係接受金門縣政府補助」字樣,未依規定張貼,經查核屬實列入不符合補助對象,日後不得再提出申請。

七、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相關費用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