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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鄉鎮公所興整建社區活動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行字第11100374061 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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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本府年度施政計畫及金門縣政府對各鄉鎮公所補助辦法辦理。

二、目的:
為加強鄉(鎮)公所輔導社區發展,凝聚社區居民向心力、社區意識之提升,提供興辦各項照顧福利服務政策、整建長期照顧服務據點、居民集會交流等多功能使用之處所,以營造健康友善環境,促進社區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與要件:
    (一)補助對象:各鄉(鎮)公所。

    (二)興建案補助要件:
        1.興建社區活動中心坐落土地應為公有地,並完成土地撥用程序,其管理機關為鄉(鎮)公所,用地由興建公所取得後,始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案。但坐落土地為私有地,具備下列各要件者,亦得提出申請:

         (1)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無償使用六十年以上年限之地上權予公所,並約定期滿如建築物結構堪用且尚在使用中,雙方協議視建物使用狀況延長地上權存續年限同意繼續無償使用者。

         (2)設定地上權契約需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2.經評估原活動中心其設施空間不敷使用或毀損不堪經鑑定有安全之虞,或現無活動中心及適當閒置空間可供利用,亟需興建者。

        3.興建之地點非屬災害潛勢區。

        4.所提興建案之社區發展協會需立案三年以上,會務財務正常,並依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

        5.興建案應於規劃設計階段將設置再生能源設備一併納入考量。
 
     (三)整建案(舊建物活化)補助要件:
         以土地及建物皆為公有之合法建物為原則,倘公有建物所在土地為私有,應檢附土地無償借用或租用十年以上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起始日自申請日起);租約或使用同意書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四)曾依本要點申請已核定之補助計畫,不得再重複申請。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興建案補助項目及基準:
        1.分為基本補助項目、加值服務獲績優補助項目及特殊補助項目,詳如經費核定項目表(附件一)。

        2.依本要點補助,每案上限為新臺幣一千四百萬元整,含議員地方建設建議事項;縣府補助總和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六百萬元,且原則每案鄉(鎮)公所均應有配合款,至少需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五。

        3.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申請補助案,應予酌減補助款。

    (二)整建案(舊建物活化)補助項目及基準:

        1.補助項目以電梯、衛浴及供餐廚房、廚具等必要設備;牆面、門窗及地面處理;新增隔間牆、天花板、燈具及冷氣空調;水電、消防修改;規劃、設計及監造、使用執照變更必要相關費用;結構補強或修改等優先;其他活動式設施設備不予補助。

        2.以每案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不需配合款),並得依實際工程面積或依結構補強工程、無障礙工程、電梯工程等專案外加列計其需求,衡酌經費增減。

    (三)每年補助棟數原則依核定之總經費調整,以整建案(舊建物活化)為優先,興建案補助順序則依評定獲得補助款額度高低排序,若金額相同優先順序如下: (1)已取得中央補助、地方回饋金或睦鄰經費之核定,(2)提供本府樓層共建,(3)與村(里)辦合建,(4)社區聯合興建,(5)社區運作表現評比優良,(6)鄰近無其他活動中心。

五、應備文件:
    (一)鄉(鎮)公所函送申請案件時,應填具公所自評表(如附件二)申請補助計畫書(詳如附件三範例,含需求社區自評表)、彙整表(如附件四,如申請案不只一案請務必填列補助優先順序)及各項應檢附之佐證資料。

    (二)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六、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申請時間:
        本府採事前審查,補助案件應於每年四月底前提出申請,依案件執行進度核編經費為原則。

    (二)申請程序:
        1.鄉(鎮)公所函送補助案件時,應確實評估其行政區域內整體需求、執行後可達之目的及需求單位推動社區發展業務、會務、財務運作與營運能否配合福利化社區政策之推行,擬定申請計畫並備齊第五點應備文件及相關附件函送本府辦理。

        2.本府辦理資料審查,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會勘及召集評審會議,通知鄉(鎮)公所及需求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七、審查作業:
    (一)本府成立評審小組,委員五至七人,其中召集人由縣長指定人選擔任,其餘委員則由業務相關單位共同組成

    (二)評審小組依所提計畫書內容辦理審查,審酌補助建議額度,並於審查表簽章。

    (三)經綜整各委員審查意見後,再核定補助額度。

八、執行及撥款:
    (一)執行:

        1.鄉(鎮)公所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2.接受補助單位應按核定計畫項目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如有變更原計畫,應詳述理由,函報本府核備後方可執行。

        3.經本要點核定之計畫案,年度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之鄉(鎮),將檢討酌予調降後續年度申請本要點補助之核定額度。

        4.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

        5.經本要點核定補助案件如跨越二個年度無正當理由尚未完成發包或採購作業,且確定無法執行者逕予撤銷該案補助

    (二)撥款:
        1.依「金門縣政府經費委託、補助各機關、學校或洽請其代辦經費撥付及憑證保管等注意事項」辦理。

         (1)原始憑證留存鄉(鎮)公所,並依現行審計法第三十六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及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經費執行情形。

         (2)工程決標簽約後檢送領據及工程契約副本各一式一份函送本府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如核定未達新臺幣二百萬元者,則採一次撥付。

         (3)工程進度達百分之四十時,得檢附領據、工程進度日報表、監造日報表及收支結算表送本府撥付賸餘之核定經費。

         (4)如計畫執行中遇有工程變更設計需變更核定金額,請檢附變更設計核定簽文佐證。

         (5)工程竣工驗收後,應將竣工報告、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結算書圖及決算之收支結算表、使用執照影本、及建物登記證明各一式二份,函送本府結案;如有設計完成後因故無法發包之情事,則應於當年度敘明情形後報本府結案。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3.計畫執行完成時,應將賸餘經費連同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繳回辦理結案。

     4.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將經費繳回本府。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填具補助經費保留申請表報經本府核准保留者,得繼續執行;如未辦理保留即應繳回補助款。

     5.補助款核銷結案時,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本案所核定核銷配合款比例之積為配合款金額,如不足配合款金額者,應繳回差額。於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單位提出配合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

九、督導考核與權利義務

    (一)督導考核
        1.本府對補助案件,辦理抽查,以了解計畫執行情形,考核內容,參照衛生福利部督導社會福利補助經費執行情形考核項目及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計畫及預算執行考核要點辦理。

        2.經本要點核定案件於補助年度內,因故停工(或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以上),致無法完成年度預定進度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函知本府,並研擬具體、積極之改善方案,落實追蹤管考。經查報而未改善者,本府得註銷該案補助經費,俟改善並報府核備後,於下年度核編預算,因而衍生之預算缺口或履約爭議,由各鄉(鎮)自行負責。

        3.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季填具執行進度概況說明表(附件五)逕報本府。

    (二)權利義務
        1.鄉(鎮)公所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2.鄉(鎮)公所為社區活動中心之管理機關,應對活動中心之設置管理使用負管考之責。活動中心應依申請時之營運計畫確實啟用,本府將不定時實地訪查活動中心是否停滯荒廢,如有活動中心未善加利用或挪作他用之情事,本府將酌減相關獎補助額度。

        3.活動中心興建完成後,需訂定使用借用管理要點,並由建物所有權人及使(借)用者雙方議定建物後續管理維護之權利與義務;倘因政策推動、公共需求、社福事項開辦使用或公務需求如作為防災避難場所、投開票所等,使用單位不得拒絕,並得列入考評事項。

十、本作業要點所需經費於年度預算核補用罄後,即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