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經濟部 92 年 11 月 14 四日經務字第 09200609920 號令訂定發布
之「加強取締陸上盜濫採土石處理方案」辦理。
貳、目的
為維護自然環境衛生、水土保持及公共安全等,加強取締陸上土、砂
、礫及石 (以下簡稱土石 )盜濫採行為,以確保國土資源完整,貫徹
政府落實國土保安之政策。
參、適用地區
本計畫適用地區為本縣河川區域以外之地區。
肆、執行事項
(一)成立本府加強取締陸上盜濫採土石聯合查緝取締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本小組成員由本府建設局(工商發展課、農林課、建築管
理課、都市計畫課)、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金門縣警察局、內政部
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內政部警政署金門國家公園警察隊等
單位組成。
(二)權責分工:
1.本府建設局(工商發展課):業務聯繫與執行違反土石採取法等
規定法令之認定及查處。
2.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令之認定與查處。
3.金門縣警察局:於查獲陸上盜濫採土石案件時,依現場需要扣押
相關証物、現場拍照及對現場挖土機、載運砂石車輛、機具所在
位置、現場人員活動及挖取土石坑洞面積、深度、堆置砂堆體積
等狀況予以錄影拍照蒐證,依法偵處移送。
4.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配合聯合查緝取締小組辦理
取締陸上盜濫採土石業務。(屬國家公園範圍內)
5.內政部警政署金門國家公園警察隊:配合聯合查緝取締執行小組
辦理取締陸上盜濫採土石業務。(屬國家公園範圍內)
6.本府建設局(農林課):執行違反農業發展條例、水土保持法、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規定之認定及查處。
7.本府建設局(建築管理課):違反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擅自開
發建築情事之認定及查處。
8.本府建設局(都市計畫課):違反都市計畫法相關法令之認定及
查處。
(三)作業方式
1.本小組設聯繫窗口及專線電話,由本府建設局統一受理,於接獲
陸上盜濫採土石案件檢舉或相關單位通報資料時即登錄於紀錄簿
,並通知本小組成員前往稽查取締。
2.經查明確有陸上盜濫採土石情事者,依土石採取法及相關法令,
依法裁處或移送法辦。
3.各相關單位於執行本身業務時,如有發現盜濫採土石可疑情事者
,應即通報本小組前往稽查取締。
4.作業流程如附件。
伍、獎金核發:依據經濟部所訂之「加強取締陸上盜濫採土石處理方案」
之獎懲規定辦理。
陸、本小組所需經費依經濟部所訂之「加強取締陸上盜濫採土石處理方案
」中獎金核發方式之第一、二階段獎金由經濟部礦務局支應,第三階
段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用。
柒、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