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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業務相關工作人員責任通報行政獎懲調查處理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0950024661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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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一條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


貳、目的
    為強化業務相關工作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
    之責任通報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及行政獎懲,特訂定
    本作業規定。


參、用詞定義
一、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各種情形之一者。
二、家庭暴力事件: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稱家庭暴力者。
三、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主管機關:指金門縣政府負責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
    治業務之主管機關。


肆、適用對象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所規範之社會工作人員、保育人員及其
    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相關工作人員。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所規範之社工人員、保育人員及其他執行
    家庭暴力防治之相關工作人員。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所規範之相關單位受理性侵害犯罪有關工作
    人員。


伍、法定通報責任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應
    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
    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
    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
    過二十四小時。


陸、通報方式
一、依據內政部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台內童○九三○○九三七五一號函訂定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二條辦理。
二、性侵害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辦理。


柒、罰則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責
    任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責任通報
    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捌、獎懲調查處理措施
一、為調查處理未盡責任通報案件,及獎勵善盡職責之責任通報人員,本
    縣主管機關應邀請相關單位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事件社政人員責任通報調查審議會議。(以下簡稱審議會議)
二、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
    要時並得通知受獎懲之責任通報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說
    明。
三、受理案件類型
(一)業務相關工作人員未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事件時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致未能及時介入處理,保護個
      案人身安全,經民眾舉報,或經該相關工作人員隸屬單位及其他相
      關單位評估應予調查處理者。
(二)業務相關工作人員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事件時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
      社工員介入處理,經民眾舉報,或經相關工作人員隸屬單位及其他
      相關單位評估應予獎勵者。
四、調查處理及審議程序
(一)依本規定受理之案件由相關單位向主管機關提請調查或審議,必要
      時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相關申請表件由主管機關自行研訂格式。
(二)主管機關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進行調查。
(三)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並應作成
      調查報告,俾為審議依據。
(四)審議結果確定後,移送該業務相關人員隸屬機關辦理行政獎懲事宜
      ,未盡責任通報之案件應併移送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定罰則課處行政
      罰鍰。
五、行政獎懲
(一)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主管機關調查屬實,移人事
      單位建請獎勵或懲處。
(二)非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主管機關調查屬實時,移
      該員所屬單位自依其內部規定自行辦理獎懲。


玖、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拾、本作業規定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