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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費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60075809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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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因傷病住院治療之中低收入老人獲得妥適之醫療及照顧,減輕家庭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之中低收入老人於最近三個月內因罹患傷、病,所需自行負擔醫療費用非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或因傷病住院治療,具有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傷病醫療及住院看護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無家屬可提供照顧或家屬無力提供照顧,經醫師證明需雇請專人看護(領有合法證照),且有照顧事實者。但不含入住加護病房、長期慢性病療養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醫療看護。

()未雇請外籍看護看護工。

()未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者。

前項所稱中低收入老人係指未達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之老人。

第一項所稱傷病就醫住院之醫療院所已經政府指定之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為限。

三、補助項目:

()傷病醫療費。

()住院看護費。

  傷病醫療或住院看護,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以在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未參加健保者以在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者為限。

  本點第()款之傷病醫療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特別護士、指定醫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節渣紮,以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經醫院證明無法使用健保床之病房費除外)、診斷證明書、膳食費、衛材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醫療費用補助項目內含「特殊材料費」、「特殊藥品費」者,請檢附非指定相關醫療費用證明書或由院方註明該項費用非屬「指定材料費」及「指定藥品費」(特殊藥品費、高價藥品費)之證明;無法出具證明,且醫療費用收據僅記載「特殊材料費」或「特殊藥品費、高價藥品費」者,不予補助。

四、補助標準:

()傷病醫療費:

1.列冊低收入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補助百分之七十,一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住院看護費:

1.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一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十八萬元。

2.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一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九萬元。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人應於醫療、看護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表件項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表(如附件)。

()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資料。

()申請人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戶老人證明書。

()申請傷病醫療費用補助者需檢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

()申請住院看護費用補助需檢附:

1.僱請住院看護服務證明書(需由醫療院所之醫師、護理師或社工員蓋章證明)

2.診斷證明書正本(醫囑部分應註明須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如有入住加護病房者,應註明入住加護病房期間)

3.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4.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

5.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6.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供查核。

六、鄉鎮公所受理前點民眾申請,應依本要點進行初審。

()受理民眾申請後,應依本要點進行初審。

()申請人檢附資料不符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經審查符合本補助資格者,其補助款項由本府逕撥至申請人帳戶。

七、申請人所附資料如虛僞不實不予補助,如已核發補助款項應予追回,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