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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20058530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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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起:
    有鑒於身心障礙者受到先天或後天因素,導致身心機能障礙而無法自
    行照顧生活起居,必須由家屬照顧看護。但長期的照顧壓力,除影響
    家庭的生活作息,更影響整體生活品質。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是當
    身心障礙者家屬在照顧身心障礙者感到疲累時,或是家屬臨時有特別
    事故無法照顧身心障礙者時,能適時獲得人力協助,減輕照顧上的壓
    力及負擔,並可增加照顧者與其他家屬成員互動,及增加被照顧者參
    與社會活動的機會。


二、目的:提供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


三、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四、服務對象:
    凡設籍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六十五歲以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
    評估主要照顧者臨時或短期無法繼續照顧,需他人照顧者,可提出申
    請。(但若已僱用外籍看護工代為照顧、已接受社會福利機構照顧補
    助、已申請居家服務、已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提供之喘息服務者不得申
    請本項補助)。本府應就個案進行家訪,評估是否符合服務對象,若
    經評估不符本服務對象,而申請人確有本項服務之需求,所需服務費
    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五、服務方式:
(一)臨時照顧服務:每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
      1.在宅服務:由本府指派照顧服務員至案家提供服務。
      2.定點服務:由案家親送至社會福利機構接受服務。
(二)短期照顧服務:
      由本府轉介至本縣所屬或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提供照顧服務。


六、申請應備文件及服務流程:
(一)應備文件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戶口名簿影本
      3.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
(二)服務流程(如附件二)
      需要臨時或短期照顧之身心障礙者,逕向本府提出申請。地址: 金
      門縣金城鎮民生路 60 號、電話:082-324648。


七、服務內容:
(一)安全照顧服務。
(二)協助膳食。
(三)協助生活自理。
(四)陪同就醫。
(五)休閒及精神支持服務。
(六)其他符合臨時照顧服務精神之項目。


八、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臨時照顧服務:
      1.到宅服務:照顧服務員每小時服務費比照金門縣失能老人補助使
        用居家服務計畫所定補助標準辦理。每日不超過 8  小時,每個
        案全年最多補助 56 小時。
      2.定點服務:補助受委託機構每小時 150  元,每日最高補助 8
        小時,每個案全年最多補助 112  小時。
(二)短期照顧服務:每 1  個案每日補助受委託機構新台幣 1,200  元
      整(含餐食),每案 1  年最高補助 14 日(1 日以 24 小時計,
      未滿 1  日以 1  日計),可分次請領。補助期間受委託機構不得
      另立名目向托顧者及其家屬收取其他費用。
(三)服務費用在補助最高時數內由本府全額補助,超出最高補助時數者
      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九、經費來源及撥付:由本府在年度相關計畫預算編列。
(一)臨時照顧(到宅):由本府按月檢據辦理撥付。
(二)短期照顧暨臨時照顧(定點):由受委託機構按月檢據申請。


十、預期效益:
    強化並落實身心障礙者全面關懷,推展社區化服務照顧模式,使身心
    障礙者家庭得到臨時及短期的支持性服務,紓解家庭照顧者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