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主歲字第1020010345號 令
法規體系: 主計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財力資源,確立預算政策及審查協調各類計畫,特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由縣長指派副縣長或秘書長為召集人,主持審核會議,委員由財政處處長、人事處處長、行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施政計畫單位主管及有關人員。

三、本委員會審查事項如下:
收支核計情形及處理意見。
各類支出分配比例及優先順序。
各機關施政計畫及歲出額度。
預算收支差短之彌平。
其他有關預算收支之政策性事項。

四、本府主計處就各機關學校提報基本需求,彙總本縣總預算案歲出規模,擬具分配各主管機關及補助鄉鎮平衡預算歲出概算額度,於提報委員會審議並簽報縣長核定後,分行各主管機關及各鄉鎮公所據以編報歲出概算。

五、本委員會審查時,應依照各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年度縣()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委員會依本縣地方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定進度及需要,舉行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六、本委員會為配合任務之推動,必要時得設工作小組,由本府主計處處長召集主計處歲計科成員,會同本府人事處、財政處及行政處各指派一人至二人,以會議或實地勘查方式,辦理初審工作。
本縣預算員額(含約聘僱及臨時人員)計畫、因公出國計畫由業務主管單位─本府人事處先期召開會議審查核定。
公務車輛新購、汰換及租賃計畫、委託研究計畫、電腦資訊計畫由業務主管單位─本府行政處,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審查工作。
志工服務計畫、補助民間團體計畫得視實際需要,得由業務主管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各機關歲入概算,由本府財政處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審查核定。
主計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概算辦理初審工作,應就各主管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
第二項至第六項負責召集審查計畫及收支事項之單位,應於編製日程表規定時間內完成初審或核定,並將初審或核定結果送本府主計處彙提本委員會審查。

七、本委員會成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主計處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