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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提供測繪成果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0034839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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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測繪成果流通之需求,提供政府機關
與民眾使用及加值利用,以發揮地形圖整體效益,特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
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地形圖紙類:指本府現有之地形圖、正射影像圖紙本資料等。
二、地形圖數值圖檔:指以數值法測繪及修測技術方式建立之數值地形圖
    及正射影像圖圖檔資料等。


第 3 條
依本標準申請使用之項目及收費標準如下:
一、地形圖圖紙類:
(一)A4  地形圖紙: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二)A3  地形圖紙:每張新臺幣三十元。
二、地形圖數值圖檔類:
(一)一千分之一地形圖檔:每幅新臺幣一千元。
(二)五千分之一地形圖檔:每幅新臺幣二千元。
三、正射影像圖紙類:
(一)A4  正射影像圖紙: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二)A3  正射影像圖紙: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四、正射影像圖檔類:
(一)五千分之一正射影像圖檔:每幅新臺幣二千元。
(二)一萬分之一正射影像圖檔:每幅新臺幣三千元。


第 4 條
寄送第三條各款資料所需郵資、運費,由申請人負擔。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