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
二、貸款人民自建之國民住宅係指由政府貸款,入民自備土地,自行興建
管理維護之住宅。其貸款對象以左列情況為限:
(一) 為改善各鄉 (鎮) 居住環境,原有老舊房屋須拆除重建或擬新建住
宅者。
(二) 因天然災害而致原住宅破損不堪居住或原住宅不敷居住者。
(三) 因配合鄉村整建、新社區發展或其他符殊需要,原有舊宅需拆除重
建者。
三、受理申請單位:各鄉 (鎮) 公所。
四、申請貸款自建國宅,除須備有可供建築住宅之基地外,其申請人應具
備左列資格:
(一) 本人年滿二十歲並有配偶或有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在當地設有戶
籍滿六個月以上者
(二)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原有房屋陳
舊,擬予拆除重建者。
(三) 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者。
前項建築住宅之基地及興建後之住宅,必須能辦理建地、建物所有權
第一次登記及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囑託登記者;建築基地如為共有,
需全體共有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辦理申請,並辦妥第一順位法定抵
押權登記:土地如非自有,除需具備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
書外,並應於撥付第一期貸款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並辦妥第一順位法
定抵押權。
五、申請貸款時應檢附左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戶口召簿影印本。
(三) 土地登記簿謄本。
六、住宅樓層:
以興建三層以下房屋為限 (含三層) 。
七、住宅面積:
住宅建築之面積,不包括屋頂突出物、陽台及騎樓面積,最小為四十
平方公尺 (約十二坪) ,最大為一百七十二平方公尺 (約五十二坪)
。但選用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圃者,不在此限。
八、貸款標準:
每戶核貸面積包括屋頂突出物、陽台、騎樓,最大核貸面積以一百七
十二平方公尺 (約五十二坪) 為限。
九、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
十、貸款利率:依左列之規定,並自貸款簽約日起每屆一年按當時利率調
整一次:
(一) 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不得超過年息九厘,由內政部連同每
戶貸款總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二) 銀行提供部分,利率按訂約時承辦國民住宅貸款業務銀行所提供貸
款之利率計算。
十一、貸款償還方式:
貸款之本息償還年限,最長為三十年,其償還方式借款人得選擇自
撥付貸款之次月起按月均等償還本息或依左列規定償還:
(一) 自撥付貸款之次月起,五年內付息不還本。
(二) 自前款付息不還本期滿之次月起,按月均等償還本息。貸款人如
願縮短償還期限者,得提前償還之:提前償還之貸款免計利息。
十二、審查:
(一) 初審:各鄉 (鎮) 公所就轄區內原申請戶初審。
(二) 複審:由縣政府複審小組現址會勘,實地複審。
十三、簽訂貸款契約及辦理土地抵押權登記規定如左:
(一) 各申請戶於複審審查合格後,縣政府通知其簽訂契約,經呈奉核
定後,依撥款方式規定,由兼辦會計、財務單位開立支付書 (支
出傳票) ,通知承貸戶逕赴土地銀行金門分行洽領。
(二) 辦妥簽約後,縣政府應即囑託土地登記機關辦理第一順位法定抵
押權登記,免發他項權利證明書。
十四、辦妥簽約之案件,縣政府應列卡管理,並隨時派員督導。
十五、申請貸款自建之國宅,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簽訂契約之日起,
貸款機關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
。
十六、撥款方式:
貸款分兩期撥付,第一期俟結構體完成後撥付百分之八十,第二期
於所有權登記及法定抵押權囑託登記,撥付百分之二十。
十七、貸款契約應加註一款規定:「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悉依『金門地區
申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作業規定』辦理,其效力視同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