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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約(聘)僱人員暨臨時人員考核輪調(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人字第0910049835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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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提昇工作效率、增進服務品質並考核約聘僱人員暨臨時人員工作績效,
特訂定約聘僱人員暨臨時人員考核輪調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除法令
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第 2 條
本要點適用於本府暨所屬各機關 (學校)  (以下簡稱各單位) 約聘僱人員
暨臨時人員。


第 3 條
各機關首長,應定期考核所屬約聘僱人員暨臨時人員,如有不適任或約聘
僱契約所定解聘僱事由或其他重大事由者,應予以解聘僱。


第 4 條
各單位輪調規定如后:
一、各單位組織業務調整後,因業務縮減而僱用契約未滿之人員。
二、因配合業務政策考量,得由人事主管單位主動提出會辦業務主管單位
    辦理輪調。
三、各單位主官考量所屬上開人員之業務確有必要輪調者,得主動提出輪
    調。
四、經業務考評不適任現職者。
五、為適才、適所或配合學經歷專長、或持有各業務證照專長者,單位主
    官可提出互調申請。
前項所列各款經申請後,得由人事主管部門統一每半年檢討彙整一次,並
會辦業務部門,填送輪調意願表後,由本府統一辦理輪調。


第 5 條
本要點所定人員於同一單位擔任同一職務滿三年者得辦理輪調申請。


第 6 條
本要點所定人員輪調以單位內部職務互調 (以下簡稱內調) 為優先,次為
各單位間調職 (以下簡稱外調) ,如因業務性質特殊不宜輪調之人員,則
免予輪調。


第 7 條
輪調人員以同等級或同一薪資結構為之,輪調人員需填列「職務說明書」
 (如附件一) ,提供予對調單位參考依據,輪調申請表如附件二、三。


第 8 條
輪調作業時間方式及解僱:
一、受理申請輪調時間如后:
 (一) 第一次: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十五日。
 (二) 第二次: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日。
二、輪調人令、原職 (新職) 同時生效,除非續約,否則以原合約約僱 (
    僱用) 期限為止。


第 9 條
本要點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