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金門縣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勞字第1090112372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兩性工作平等事
    項,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五條訂定本要點,設置金門縣兩性工作平等
    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 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其附屬法規之諮詢。
 (二) 兩性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三) 其他促進兩性工作平等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 (聘) 之:
 (一) 本府代表二人 (本府主管局 (社會局) 局長暨相關目的事業主管各
      以乙人)。
 (二) 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 雇主團體代表二人。
 (四) 婦女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五) 具備勞工事務相關學識經驗人士、學者專家二人。
    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屆滿得續聘之;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
    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勞工課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
    理本會之事務。工作人員,由本府社會局現有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遇有審議案件,應即召開審議會議。本會於受理申訴案件後,由
    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
    共推一人代理。
    委員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就申訴案件進行審議。


七、本會委員於召開委員會議審議時,與當事人間有三等親以內親屬關係
    者應迴避之。


八、本會開會時,應以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列席說明,並邀請有關機關或人
    員列席報告。如因案情需要得由出席委員作成決議至現場實地調查。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
    膳宿費。


十、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自頒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