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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畸零地徵收出售標售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工管字第0930009487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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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使畸零地徵收出售、標售作業順利進
    行,以增進土地合理利用,依金門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於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 (以下
    簡稱畸零地調處會) 決議得依規定申請徵收文到日起三十日內,就規
    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範圍內之土地,申請本府徵收後辦理出售。
    前項申請案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府工務局為之。
 (一) 申請書。
 (二) 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三) 徵收土地地籍配置圖及現況圖,並註明核定徵收最小面積之寬度、
      深度範圍。
 (四) 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姓名、地址。
 (五) 徵收土地範圍內地上物有關證明文件。
 (六) 徵收土地之市價概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證明書及建築物重建價
      格概估。
 (七) 畸零地調處會決議紀錄。
 (八) 徵收土地範圍內現況彩色照片。
    第一項之申請期限,於申請徵收範圍內之土地須辦理分割時,延長為
    六十日。


三、本府工務局受理徵收申請,經審查合格者,應即核計徵收土地之徵收
    補償價款 (如申請人之土地上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時,應先行塗銷
    並預繳申請徵收土地及地上物之全部價款) 及徵收作業費 (每件為新
    臺幣八萬元,並得適時調整之) ,通知申請人 (副本抄送相關土地所
    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於文到日起三十日內辦理預繳,逾期註銷該申
    請案。
    按前項規定於期限內辦理預繳者,於依第十點辦理公開標售時,均有
    優先承購權。
    第一項徵收補償價款之核計,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建
    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依相關法令規定補償、補助或救濟。


四、本府工務局為核計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價格之補償,得邀集有關
    單位實地勘估。


五、前點被徵收之土地,需辦理分割者,應先由申請人檢具土地複丈申請
    書及畸零地調處會核定之徵收範圍圖說等文件向本縣地政局申請分割
    。由本縣地政局依據申請人會同本府工務局指界及實際情形,豎立界
    樁,並作成地籍調查表辦理分割測量登記,經辦竣分割登記後,通知
    本府工務局及土地所有權人加註所有權狀。
    前項複丈費及相關規費,應由申請人繳納。


六、申請人預繳承買價款 (徵收補償價款) 後,本府即將申請徵收土地依
    土地徵收條例及其相關規定程序移請本縣地政局辦理徵收事宜。


七、徵收公告期滿前,本府工務局應將申請人預繳之承買價款撥交本縣地
    政局依規定辦理補償費發放等相關事宜。
    申請人預繳之價款不足實際徵收補償價款者,本府工務局應通知申請
    人限期補繳差額。


八、徵收範圍內之土地已依規定完成徵收補償程序後,由本縣地政局辦理
    徵收登記所有權人為金門縣,其管理機關為金門縣政府。


九、徵收之土地由本府工務局擬具公告辦理出售,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其他利害關係人。公告期滿無其他利害關
    係人聲明異議者,即出售予申請人,並通知承購人於限期內依法逕向
    本縣地政局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但依第第三點規定辦理預繳者有二
    人以上時,則依第十一點規定公開標售之。


十、前點出售價格及標售底價,均按徵收補償金之總額 (即預繳徵收補償
    價款之數額) 定之。


十一、第九點公告期限內,有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者,應公開標售。辦理
      標售時,由本府工務局擬具標售公告並刊登所在地日報三日。並備
      妥標單、標封、投標須知等有關資料免費提供投標人索取。


十二、押標金數額及決標之規定如下:
   (一) 押標金不得低於標售底價數額四分之一,原已繳付預繳承買價款
        者,如再參與投標,以預繳承買價款之部分折扺為押標金,免再
        另繳押標金。
   (二) 開標時以在底價以上之最高標不於規定時間內辦理承購手續時,
        其押標金不予發還並繳交公庫,由次高標得標,但原申請人仍有
        優先承購權,依此類推。


十三、本府工務局應於開標前,函請有關單位監標,並另以雙掛號函知優
      先承購權人於開標日行使優先承購權。
      開標時有二人以上同時主張優先權者,另行以比價決定之。
      前項比價以標售底價為比價底價。


十四、本府工務局應將開標當日決標 (和比價) 情形簽報本府核定,將得
      標人所繳納之押標金 (得標人如為已依規定預繳者,則含前預繳之
      價款) 抵繳得標款,並製發應補繳價款之繳款單隨函掛號檢送得標
      人於期限內繳清。標售 (或比價) 所得超過徵收補償與徵收作業費
      之和者,其超過部分按徵收土地補償價款比例發給被徵收之原土地
      所有權人。
      未得標人預繳之補償價款及徵收作業費由工務局依規定無息發還原
      預繳者。


十五、本作業程序未規定事項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視業務需
      要隨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