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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縣民接受人工生殖技術費用補助辦法」

公告日期: 101.04.16
預告日期: 101.04.16 ~ 101.05.15
發文字號: 府衛保字第101002989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9款。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縣民接受人工生殖技術費用補助辦法」草案總
    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金門縣政府 
      公報後10日內陳述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衛 
      生局參考。(地址: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復興路1-12號;傳真號碼: 
      (082)334897;電子郵件:jmh1117@tpmail.doh.gov.tw)。
容:
金門縣縣民接受人工生殖技術費用補助辦法總說明
一、國人平均每7對結婚夫妻即有1對不孕,查本縣近三年結婚對數平均一年約420對,初估本縣不孕症夫妻約60對;複查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經醫師主診斷為不孕症人數平均一年為64人,推估縣民於台灣就診人數60人,初估一年不孕症人數約120人;本府為提昇縣民生育率增進本縣人口合理成長,使受孕困難之不孕夫妻施做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給予經濟上之補貼,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共計九條,其內容說明如下:
   ()明定本辦法立法目的。(第一條)
   ()明定本辦法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明定本辦法申請人及試管嬰兒定義。(第三條)
(四)明定本辦法補助對象資格。(第四條)
(五)明定本辦法補助金額及認定標準。(第五條)
(六)明定申請補助時所需文件。 (第六條)
(七)明定申請補助之時效。(第七條)
(八)明定本補助所需經費來源。(第八條)
(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九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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